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盗图”冒充他人的案件:微博用户敏敏发现同学小李频繁盗用其微博图片及微信朋友圈的生活照片,并通过另一微博账号发布,使他人误以为此为敏敏本人账号。小李使用该高仿账号在与他人私信聊天中发布色情图片,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误以为敏敏从事违法交易,损害了敏敏的社会声誉。敏敏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向敏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为何作出上述判决?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承担何种责任?人民网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冒充敏敏人设发布模糊面部的色情图片侵犯其名誉权吗?
本案中,小李与敏敏为同学关系,并互为微信好友,因此小李有机会接触到敏敏的朋友圈。小李复制敏敏发布在朋友圈、微博的图片及文字,并发布在仿冒微博账户中,营造仿冒账户为敏敏使用的假象,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小李利用仿冒微博账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模糊的女性暴露照片,让其他用户误以为色情图片的主角为敏敏,或认为敏敏使用该微博账号从事违法交易。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客观判断,该行为致使他人对敏敏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小李的行为侵害了敏敏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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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此类以影射方式贬损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就如何判断网络信息针对的对象就是原告的问题,法院提出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即“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本案中敏敏提供了小李与其他用户的私信内容截图。从其他用户的角度来看,小李私信中发布的色情图片虽然模糊了面部,但是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力,足以将发送色情图片的账号或色情图片本身与敏敏对应。
如何确定侵权微博账号的使用者?
敏敏通过确认微博平台披露的侵权微博账号的注册时间、注册邮箱、验证手机号和验证时间等信息,将侵权微博的使用者身份指向了小李。然而小李称,早已注销了前述邮箱,微博注册的手机号当时也并不是自己在使用。
法官说法:敏敏提供的涉案账户绑定的邮箱和手机号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账户为小李使用。小李抗辩其已经注销了邮箱,但是并未提交注销的相应证据,故对于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小李抗辩实际手机号的使用时间晚于涉案微博账号注册时间,但根据案件调查结果显示,侵权微博账号注册时,手机号的用户名是小李。结合微博平台提供的涉案账户验证时间,在验证时小李已经实际使用此手机号,且验证后涉案微博账户也曾发布涉嫌侵权的内容。综合现有的证据,确认侵权微博账号的使用者确为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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